《关于调整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控高
保低”缴存标准下限的通知》的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文件精神,对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下限予以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根据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为2010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820元/月;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为201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82元/月。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解读: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根据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01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01元;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2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82元。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缴存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重新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予以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单位公告,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调整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咨询电话0632-12329。
三、调整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涉及范围
适用对象: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全部单位及其职工。
五、执行标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