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省退役军人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3〕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往年惯例,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枣役军人发〔2023〕11号),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我市连续第17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二、主要内容
本次调整以下几类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照伤残性质、伤残等级不同,十级因公至一级因战每人每年至11390元-124410元,提高标准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件1)。
2.“三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至39490元、33290元、30740元。提高标准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3.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调高,其中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8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300元。
4.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每人每年达到9450元,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80%担。
5.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达到10080元。
6.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40元达到8280元。
7.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达到688元。
8.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提至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提至10210元。
信息来源:优抚褒扬纪念科
解读人:王震
政策咨询电话:0632-331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