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调整的人群有哪些?
2023年12月31日前,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本次调整的基准依据是什么?
根据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情况,参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确定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增标准。
三、本次调整的标准是多少?
1.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分别增加155元、146元、138元、129元。
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其护理费分别为3680元、2944元、2208元。
设区的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高于以上标准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4元。
此次调整的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待遇将于2024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