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及我省有关规定,我省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省文件,我市印发《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二、政策调整范围及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前,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的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分别增加155元、146元、138元、129元。
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其护理费分别为3680元、2944元、2208元。
设区的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高于以上标准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4元。
四、政策惠及人群
调整的待遇将于2024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此次调整将惠及我市2200余名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