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枣庄市清理整顿助考培训机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政策背景
督促助考培训机构多方式、多渠道开展法纪教育和考试作弊案例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形成震慑,让学生自觉认识到考试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和危害,自觉拒绝和抵制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指导培训机构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考试违法违规行为的普法宣传和告知力度,提高诚信守法意识。通过不同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对实名举报的,要做到“凡举必查”;违法行为属实的,严格查处,绝不姑息。同时,查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决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山东省净化考试环境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教招字〔2021〕1号)及《枣庄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枣庄市净化考试环境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枣教发〔2021〕9号)要求。
三、出台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治理助考培训机构从业乱象,严厉惩治培训机构虚假宣传、非法办学活动,着力规范助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消除考试安全隐患。
四、重要举措
严格审批和监管。严把教育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关,严格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年检年报公示制度、黑白名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健全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机制。
加大违规违法查处力度。牵头与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网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所辖区域内核心业务为艺术考试、普通专升本考试、研究生考试、普通高考、成人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辅导培训等助考培训机构,通过查阅证照、询访学生、网上监督、实地查看等形式,重点围绕培训机构办学资质、业务内容及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检查。对无证办学的,依照《教育法》第七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依法取缔;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是打着所谓“保录包过”等旗号招揽考生,存在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等违规行为的,要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 2020年以来艺术统考、艺术校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研究生考试、专升本考试中查处的作弊案件所涉及的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向有关培训机构和管理者解读好开展考试相关培训业务的政策规定,讲明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要求其学习理解后作出书面承诺。向在校学生宣传如何选择合法教育培训机构及参加非法培训的危害。向社会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处置有关线索。
解读机关:枣庄市教育局;解读人:邱艳丽;政策咨询电话:8688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