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枣庄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鲁工信消〔2020〕103号)等法规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食盐储备管理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结合我市食盐供应实际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枣庄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二、决策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鲁工信消〔2020〕103号)
三、出台目的
为做好我市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食盐储备管理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起草的依据,政府食盐储备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自承担的职责。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政府食盐储备规模按全市正常情况下60天食盐平均消费量存储,其中市级政府储备30天,储备量约4000吨(小包装1000吨、大包装3000吨),区(市)政府储备30天,企业还应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市级财政对承担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给予储备资金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食盐轮换费用等方面的支出补助,补贴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的年度储备计划、资金使用方案,预算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三章 储备食盐的储存。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由承储企业承担,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与其签订承储协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政府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
第四章 储备食盐的调用。储备食盐的调用条件以及调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的数量及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协议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
本文件解读机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解 读 人:袁洪江
政策咨询电话:3314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