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3部门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指导意见》
解读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3部门《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抵押的指导意见》
3月2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枣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对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进行了部署;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明确“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为贯彻落实好相关工作部署,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工作,帮助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我局与枣庄市人民银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指导意见》。
二、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
三、出台目的
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政策制度是保障“农地入市”稳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本《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政策支撑,将对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提供新的强大动力。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内涵和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的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登记为前提,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具体情形。特别说明的是,该《意见》仅做技术指导,银行发行的抵押产品不受该文件制约。
(三)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法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的登记手续。
五、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首席解读顾问:陈晓楠
政策咨询电话:0632-3319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