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更高水平法治枣庄建设,出台《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随着《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上位法的出台和修订,以及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要求,我市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多次评估,发现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个别条款已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或者与上位法存在不协调不配套的情况。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适应改革发展要求,建立健全“立改废释并举”的良性机制,根据市委《法治枣庄建设规划(2021-2025年)》等相关要求,有必要及时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为我市“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提供持续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目标任务
针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可能存在的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国家、省市有关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竞争审查等各项政策措施不协调、不适应等问题,全面开展清理,改进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破除制度性障碍,优化制度供给,为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实施)谁落实”的原则,实施清理。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送市司法局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按照清理要求自行清理并公布,向司法局报送清理结果;各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各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区(市)人民政府结合清理工作实际统筹开展。
四、涉及范围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司法局、枣庄高新区政法委。
五、执行标准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1日起施行,长期坚持。
六、涉及范围
发布机关:枣庄市司法局
解读人:李长青
政策咨询电话:0632-3223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