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枣庄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办法(试行)》
9月20日,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了《枣庄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规范燃气行业管理,枣庄市城市建设事业发展中心燃气事务科科长吴瀚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枣庄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办法(试行)》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为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运行效率,2002年12月,原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正式确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并且指出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据此,部分省市政府开始实施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并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2004年5月1日,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住建部出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其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5年4月25日,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及人民银行等6部门联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地方性法规对特许经营制度以及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相关规定,对于提升城市公用事业的运营管理,提高公众参与度,保障公众权益,加强政府对公用事业的全面认识,完善监管体系具有现实意义。《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运行,健全和完善管道燃气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燃气行业本质安全,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问:《评估办法》为何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提出了要求?
答:城镇管道燃气事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但仍需管道燃气企业自负盈亏。企业的财务状况好坏决定了其生存能力,对企业的供气保障、安全投入等方面有较大影响。因此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也是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的内容之一。
问:《评估办法》中提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经验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中期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选择有哪些标准?
答:由于特许经营评估中涉及许多燃气专业技术问题、法律问题、财务问题,因此所选择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上述相应能力,建议选择城镇燃气专业咨询机构为主。
为保证评估的公平公正性,“第三方”应为独立第三方。即所选择的评估机构,应与被评估对象或其所属的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不存在同为第三方参股或同为第三方管理关系;与被评估对象或其所属的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问:《评估办法》出台对我市燃气行业监管起到哪些积极推进作用?
答:中期评估工作的开展符合国家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要求,在推动特许经营项目的规范健康发展、提高公共产品与服务提供的质量与效率、完善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体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就城镇燃气行业而言,通过开展包括协议履行及供应保障能力、安全防控及应急救援能力保障、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受理情况等在内的中期评估工作,政府可以全面了解特许经营企业的真实状况,为下一步监管工作指明方向,及时发现其优势与不足,并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建议,明确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方式、监管范围、监管力度等,进一步完善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体系,更好地促进和规范当地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发展,切实改善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提升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和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解读机关:枣庄市城建事业发展中心燃气事务科
解读人:吴瀚
联系电话:0632-866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