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具有长效激励导向的薪酬福利保障体系和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市国资委起草了《枣庄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决策依据
《意见》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国资考核〔2017〕1号)等有关规定,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科学设计企业年金方案、规范企业年金运营管理、加强企业年金组织管理”五个部分。包括关于企业年金的实施条件、关于年金缴费水平的确定、关于缴费水平上限的规定等要点。
三、重要举措
(一)关于企业年金的实施条件
《意见》明确将“具备相应经济能力、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具备规范的管理基础、具备合理覆盖面”作为实施年金的基本条件。如规定“企业盈利,预期经济效益稳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合并报表亏损的集团本部以及所属子企业亏损的,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另外,为避免企业年金出现职工参与率低,沦为少数人福利,造成分配不公等问题。《意见》规定“监管企业总部实施企业年金,原则上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人数要达到全部职工人数的50%,并且权属重要骨干企业普遍实行。”
(二)关于年金缴费水平的确定
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规定“企业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职工个人缴费不应低于企业为其缴费(不含补偿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协调”。主要考虑是企业年金缴费政策的一致性,同时有利于提高职工参与年金的积极性。同时,为适应创新工作要求,有效发挥企业年金对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激励作用,规定“在坚持普惠、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企业年金缴费可根据职工贡献适当向核心骨干人才倾斜”。
(三)关于缴费水平上限的规定
为合理控制年金缴费差距,践行企业年金“普惠制、保障性和公平性”等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规定“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年金费用最高额不得高于职工平均年金费用的5倍。
(四)关于缴费水平的调整机制
为保障出资人权益,维护企业可持续发展,参照省国资委做法,建立企业缴费动态调整机制。《意见》规定“企业出现经营亏损等情况,应中止缴费”。
另外,为实现企业年金实施的连续性,兼顾职工权益保障。《意见》规定“中止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金额和年限应当根据恢复缴费年度的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金额和年限,补缴不得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
(五)关于统筹外项目的衔接方式
为统筹做好与其他养老福利保险制度的衔接,兼顾企业年金实施前、后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意见》规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在国家和省规定外不得再为其发放住房补贴等统筹外补贴。”
另外,为避免取消统筹外费用导致临近退休职工利益受损,规定“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前由企业负担的国家和省规定的统筹外项目水平的,可通过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职工因主动辞职、违纪的,企业不得将未归属年金权益归属于职工个人。”
(六)关于企业年金投资风险管理
为保障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运行,全面管控运营风险,《意见》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运营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事项和内容,向委托人及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行”。
(七)关于企业年金工作的组织保障
《意见》明确了市国资委、企业集团的责任分工和审核程序,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制订年金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履行以下审核、备案程序:监管企业建立或修订集团本级年金方案或集团整体面上年金方案的,需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按有关规定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团二级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本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集团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年金方案,由集团本级按规定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