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枣政发〔2020〕10号,ZZCR-2020-0010002),于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
问:请您介绍一下出台《办法》的政策背景和出台目的?
刘全义:《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方面首部专门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6月颁布实施以来,为指导和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进和深化改革发展的要求,《办法》所涉及的部门职能因机构改革也发生很大变动,部分内容与新修订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比,需要进一步延伸细化。同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加快城市更新步伐,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新修订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积极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加快我市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步伐,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和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原《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进行修订与完善。
问:《办法》的决策依据有哪些?
刘全义:《办法》的决策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鲁建房字〔2019〕29号)。
问:《办法》的起草过程是怎样的?
刘全义:为更好地完成起草任务,市住建局组织专业人员成立起草小组,加强房屋征收工作调研,多次召开会议,通过查看征收项目现场、座谈交流等方式,充分听取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和相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深入分析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现状。在学习借鉴周边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按照程序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和吸纳,共吸收意见2条。随后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住建局网站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7月28日,为提高政府制定政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市住建局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群众代表和专家学者召开《办法》听证会。经过多方论证和意见征求,并经过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室合法合规审查,市住建局党组会议研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提升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0日印发施行。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及重要举措有哪些?
刘全义:新修订的《办法》,共六章50条,重点在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房屋补偿、房屋征收评估等方面作出部分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深化改革,保障资源公平善用。为做好深化改革要求,保证立法合法原则,《办法》对因机构改革所涉及的部门统一进行调整,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进行规范,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合法、公平,与当前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相适应。
(二)强化信息共享,满足减证便民要求。考虑到被征收项目涉及面广、人数较多等具体情况,经书面申请难度较大,将《办法》涉及书面申请的事项进行删除。采取授权查询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审核,尽最大可能减少群众书面申请事项。
(三)强化征收程序,规范政府征收行为。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规定,《办法》明确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形成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备案,区人民政府方可批准、公布,为更进一步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保障,有利于推动房屋征收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公平竞争。按照国家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根据新修订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办法》明确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