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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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宋丙干同志解读《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0/12/31 9.2k 阅读 499 点赞

近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枣政发〔2021〕1号,以下简称《规定》,市政府网站公开专栏邀请副市长宋丙干同志对该《规定》进行了解读。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制定的必要性

宋丙干:制定该《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落实中央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从国家法规层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制度安排。2020年11月,省政府公布《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决策启动、法定程序等方面作进一步细化规定,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成为“硬约束”。

二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公众参与实效不明显、专家论证质量不够高、决策风险防范有待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流于形式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三是推进我市决策程序制度建设法制化的题中之义。我市早在2015年就出台过《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枣政发〔2015〕18 号),在推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制度保障作用。近年来,随着相关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解决突出问题的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新要求,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避免违法决策,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有效提高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问:《规定》有哪些重要举措?

宋丙干:《规定》共11章59条,从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结合我实际就落实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规定》进行了细化或补充。

一是细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科学界定决策事项范围,细化上位法规定,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是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且进一步明确了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先后顺序,也可以同步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为优化营商环境,对听取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作了特别规定要求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第十七条)集体讨论阶段,特别明确了决策草案未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程序,直接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的,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相关程序(第四十条)

三是规范了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要求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行一事一卷相关单位应当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录音、录像等档案材料同步归档。利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当履行查阅登记手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利用活动及时跟踪和监督。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四是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为发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推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规定》对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请您介绍下下一步工作安排

宋丙干: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以省政府和我市《规定》实施为契机,全面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切实提升政府依法决策水平

一是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全面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切实把重大行政决策与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紧密结合起来,依法依规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动倾听民意、汇集民智,确保决策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二是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度。《规定》已经明确列出决策事项范围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市司法局提出立项申请市司法局负责编制市政府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是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纳入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以及计划外增加的决策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决策草案,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部门在报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与司法局沟通,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未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的直接退回部门,补正程序后才能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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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