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市应急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通知》(枣安发〔2021〕15号,以下简称《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政策背景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推动作用,建立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整治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决策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5号)《中共枣庄市委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31号)。
三、 起草过程
2021年2月,市应急管理局开始启动起草工作,经过对最新政策文件研读,借鉴其他地市经验,形成了制度框架。2021年3月,经会议研究审议,形成《枣庄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制度(征求意见稿)》。同时在市应急局网站向社会各方公开征求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文件。
四、 主要内容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制定选任方案,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或者市应急局门户网站发布选任公告。
五、涉及范围
年龄在30~55周岁之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敢于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中国公民。
六、执行标准
市安委会办公室可以通过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并确定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七、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应急管理局
首席解读顾问:任飞
政策咨询电话:0632-8685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