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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2021/03/25 3.8k 阅读 207 点赞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修订《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及《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以及不同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裁量阶次。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发布实施的目的是什么?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发布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处理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督促单位主动履行缴存义务。

三、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具体见《枣庄市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四、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具体见《枣庄市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五、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单位在《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免予处罚;

(三)在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中,单位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可以从轻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六、《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有效期多久?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本文件解读机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张健

政策咨询电话:0632-3192786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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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