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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解读《枣庄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2021/10/10 5.6k 阅读 441 点赞

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解读《枣庄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1-10-10

一、制定背景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规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抚恤定补优待对象住房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我市也随之起草了《枣庄市抚恤定补优待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299号)《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0]13号),征求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人民银行等单位意见建议,形成了枣庄市抚恤定补优待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细化完善了相关优待内容

1.将内容相近的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合并为一个条款,成为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并进行细化。

合并后的内容为“对于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资金。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二)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优抚对象在申请住房保障待遇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专门台账,优先解决其保障性住房,做到应保尽保。”(《实施细则》第四条)

2.将省《办法》第六条具体补助标准进行细化,制定枣庄的扶持帮助措施。

细化后的内容为“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在享受相关规定补助的基础上,区(市)人民政府可按以下优抚对象类别,以家庭为单位再次给予建(修)房补助。(一)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给予每户7000元的建(修)房补助。(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给予每户6000元的建(修)房补助。(三)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给予每户5000元的建(修)房补助。”(《实施细则》第六条)

(二)调整规范了部分条款

1.除细化的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应重新排序。

2.依据省《办法》对部门职能的明确,规范了《实施细则》的部门职能。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的印发日期是2021年10月9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0月9日。

信息来源:优抚褒扬纪念科    

解读人:吕文帅    

政策咨询电话:0632-33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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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文字解读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