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及枣庄市统计局2020年统计年报公布的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对我市2021年度住房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下限予以调整。
二、目标任务
调整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下限,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工资基数及缴存额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为1900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700元/月;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190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95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70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85元/月)。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工资基数及缴存额保持不变
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上限继续按照《关于调整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的通知》(枣住公〔2021〕28号)文件要求执行,调整后的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涉及范围
适用对象:枣庄市缴存单位以及缴存职工
五、执行标准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试行期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它情况说明
本文件解读机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孙瑞华
政策咨询电话:315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