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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枣人社发〔2022〕10号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10/28 2.6k 阅读 475 点赞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于2022年5月14日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鲁人社发〔2022〕10号)(以下简称《细则》)。为贯彻落实《细则》,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于2022年8月22日印发了《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枣人社发〔2022〕10号)。

主要内容解读

文件精神主要体现在《细则》中。

一是明确了专用账户的概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明确了专用账户的管理层级。专用账户制度由各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管辖权限有争议的,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共同提请上一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明确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事项。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1.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2.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3.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明确了专用账户的拨付比例。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于每月10日前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采取PPP模式的项目和其他包含施工内容的类似项目,由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出资方负责拨付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参考比例,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20%,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8%,市政、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12%,并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参考类似项目比例执行。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行业实际对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参考比例进行规范和调整。

明确了专用账户的开立规则。总包单位应当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各项目应分别记账核算,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开户银行须确保实现分账户向监管平台传输数据。

纳入监管平台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5日内将专用账户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未纳入监管平台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以联合体方式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专用账户应该由牵头单位开立,成员单位应当与牵头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联合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可分别开立专用账户。

明确了免开专用账户的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免开专用账户:

1.项目造价(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下(含)的;

2.作业工期不超过3个月(含)的;

3.项目累计使用农民工人数不足30人的。

免开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报送《免开专用账户报告》及遵守建设市场秩序、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免开专用账户总包单位承诺书》。

明确了专用账户的撤销方法。工资专用账户的撤销,需要总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且无异议后,向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由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开户银行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