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发文件名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2号)。
二、文件核心内容
通知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鼓励多缴长缴,提高待遇水平。居风养君保险微费标准全省统一,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落实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第二部分是加强基金管理。严格执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各项政策规定,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2017年及以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新增结余不少于80%的资金用于委托投资。款提前支取,造成利息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将收益以记账方式归属于个人账户,维护参保人权益。第三部分是规范待遇领取。
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发[1978] 104号等文件规定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的,相关人员在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第四部分是明确服刑人员相关政策。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人员,服刑期间不得领取待遇。服刑期间领取待遇的,按规定子以追回。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人员,可按规定参保,缴费、领取待遇。第五部分是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不满60周岁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后,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计发待遇。重度残疾人申请提前领取待遇的,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待遇,之前待遇不予补发。
三、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