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 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2022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市医保局及时按照省局相关工作要求,下发《关于转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 年)〉》的通知》(枣医保发〔2023〕11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 号);山东省医保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1号)
二、主要内容
自2023年3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中汉防己甲素片等30种支付标准试点药品继续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支付规定执行。
(三)本次调整,共有111个药品新增进入目录,3个药品被调出目录。从谈判和竞价情况看,147个目录外药品参与谈判和竞价(含原目录内药品续约谈判),121个药品谈判或竞价成功,总体成功率达82.3%。谈判和竞价新准入的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60.1%。本轮调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中药饮片未作调整,仍为892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