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的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印发了《关于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枣住公管〔2023〕8号)。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服务我市民生事业,进一步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的支持力度。
三、主要内容
(一)提取对象
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枣庄市户籍或获得枣庄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
(二)提取条件
本人、配偶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三)提取方式
可按月全额提取月缴存额支付房租,当月提取额可按上月缴存额度计算。多个租房提取政策不可叠加使用。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户口本;
3.申请人I类银行卡
4.本市无房证明(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5.征信查询授权书;
6.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另需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完税发票;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另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应用,已实现无证明系统查询核验以及部门信息共享查询的申请材料,职工可无需提供材料办理。
其他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枣住公〔2022〕10号)执行。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枣住公〔2022〕10号)的有关规定:
租房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账户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无查封、冻结事项的;
2.住房公积金正常足额缴存3个月以上;
3.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购、建、修房、还贷提取以及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记录的。
其他规定:
1.职工虽有住房公积金账户购、建、修房、还贷提取以及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记录的,但是申请租房提取时本人及配偶在枣庄市内已无住房,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经核实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准予受理租房提取。
2.中心认为职工租赁情况存疑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必要时可通过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核实。
3.职工本人及配偶虽出具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无房产证明,但经核实在本市拥有房屋产权登记系统未能覆盖的房屋,不符合租房提取条件。
4.职工或机构协助职工以虚构房屋租赁事实、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等骗提套取行为,中心将按失信惩戒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责令退回骗提套取资金,同时予以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执行标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