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基准的出台主要实现什么目标?
答: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行使情形、适用条件、处罚标准等内容,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审计监督效能,保障审计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问:本基准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本基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问:本基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为确保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在市域范围内基本保持一致,本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
问:本基准与审计局2019年印发的《枣庄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枣审字〔2019〕14号》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本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机关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两类法定情形,即“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结合审计工作实践,根据违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逐项细化了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处罚标准。与2019年10月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审法字〔2018〕81号)相比,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更新法定依据和处罚依据。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针对审计机关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两类情形,分别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法规定,作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定依据和处罚依据。
(二)完善行政处罚权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的新修订内容,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权适用的法定情形,由原先的“拒绝、阻碍检查的”情形变更为“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情形。
(三)规定通报批评和警告的适用方法。明确规定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仅可对被审计单位行使,不可对个人或非被审计单位行使。针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形,明确了在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的同时,并可对被审计单位加处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