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4 号),现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31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二、附件中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情况适当下浮。
三、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做好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衔接工作。
四、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按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支付。
五、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