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发布《枣庄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山东省枣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程师孙启壮就《细则》的背景、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细则》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在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和省《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鲁环发〔2020〕49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制定本《细则》。
问:《细则》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本细则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地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的其他情形地块。
问:《细则》规定由哪些部门组织评审?
答: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用地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受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负责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一般工业用地、农用地等其他地块的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如地块跨行政区,原则上由面积占比大的区(市)组织评审。
问:各部门职责如何划分?
答: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组织评审方式,受理申请,建立和更新专家库,档案、信息管理,报告质量信息公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推荐本系统专家加入专家库,确定本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问:《细则》是否对评审时限进行了要求?
答:评审申请由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现场完成申请事项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的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转交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部门应于评审会议召开前3日内,将需要评审的调查报告(扫描电子版)送达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地块信息,确定评审会议的时间、地点等。自然资源部门应于评审会议召开前1日内反馈地块信息核实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评审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