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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

2021/11/22 4.1k 阅读 335 点赞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枣庄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高扩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为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基本”中的基本制度。《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的出台就是顺应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推进社会救助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将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是我市社会救助新的里程碑。

一、以法治保民生:《办法》彰显执政新理念 

(一)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办法》将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制度,统一到一部规范性文件之中,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兼顾了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了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同时,各项救助制度也将给全社会以稳定、可靠的民生保障预期,让人民群众减少不安和焦虑,消除后顾之忧,安心创业就业,为推进各项改革保驾护航,使全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推进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办法》总结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把已有的成功做法写入《办法》,实现了各项社会救助有法可依。《办法》的出台,实现了社会救助权利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使获得社会救助成为符合条件困难群众的法定权利,提供社会救助成为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为规范救助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必将有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

(三)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在《办法》坚持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在救助内容安排上坚持分类救助、全面兜底,在救助程序设计上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就是要努力使困难群众生存有尊严、生计有保障、生活有盼头,保持追求幸福生活的信心。

、确保求助有门:《办法》明确便民新举措 

要将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救助,必须畅通困难群众申请、受理渠道。《办法》明确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制定了多项方便求助措施,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受助。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和实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同时下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市、区(市)救助中心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开展信息查询核对,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务公开栏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市)民政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五)对获得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区(市)财政部门向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特困人员生活保障金。

孤困儿童的申请、受理和实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孤困儿童的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监护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市)民政部门。

(三)区(市)民政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作出审批决定。

(四)区(市)人民政府将审批权授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并完成核实、查验和审批工作,并报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自认定孤困儿童身份之日的次月起,向孤困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申请、受理和实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向社会救助站提出申请。

(二)在正式入站前,社会救助站应当对申请人做必要的询问,说明社会救助的范围和内容。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三)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社会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并及时查明实际情况,以便后续进行救助。

(四)各区(市)、镇(街)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联动,本着“早发现、早救助”的原则,对街面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第一时间予以救助;对属于本辖区内户籍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好定期回访救助。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以及高等教育阶段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秋季开学后,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幼儿园)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除脱贫享受政策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学生外,其他困难类别学生需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二)学校(幼儿园)受理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集中评审,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

(三)学校(幼儿园)将评审结果在校(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助名单,并于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上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四)学校(幼儿园)或教育主管部门按学期将资助资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对于申请费用减免的部分资助项目,先由学校(幼儿园)予以减免,并按规定办理免除手续、提交资金申请,上级资助部门审核通过后,再由财政、教育部门将补助资金逐级下达学校(幼儿园)。

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学生需要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普通高等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将上述申请材料报送区(市)民政部门。

(三)区(市)民政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新生入学前,向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发放一次性救助金。

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孤困儿童、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基本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市外异地就医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直接进行结算的,向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工结算。

(二)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入户调查核实后,报送区(市)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城镇居民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后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在本辖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报送材料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会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进行集中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由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农村危房改造的申请、受理和实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贫困类型等相关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危房改造对象,

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街道)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材料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审核结果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天。

(四)区(市)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结果报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并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审批结果在政务公开网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五)签订协议。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甲方)、村(居)民委员会(乙方)、申请人(丙方)三方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明确三方责任义务、改造标准等。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六)组织实施。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好组织实施,分类推进。

(七)竣工验收。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按规定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表》,提交建房备案书。

(八)支付补助资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把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户名单提供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房改造农户“一本通”

就业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以向常住地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镇(街道)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平台”)提出申请,也可以登录“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线上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基层平台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对申请人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备案及其他家庭成员就业失业等信息进行比对校验,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认定。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基层平台应当建立辖区内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专门台账,主动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基本况,根据救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设计安排专门的救助措施和服务路径,定期推送就业救助服务政策及办理程序。

受灾人员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二)自然灾害发生前,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的发生时间、地点、强度,以及可能对人员、财产和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启动预警响应机制,提前做好避险、救灾准备。

(三)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时,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告知社会公众政府正在采取的行动,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对受灾人员开展心理抚慰,处理善后事宜。

(四)灾情稳定后,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要,核实发布自然灾害损失状况

(五)受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六)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七)受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寒、次年春荒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常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民政部门、救助管理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救助线索后,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情况审查。经审查情况属实的,拟救助资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拟救助资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区(市)民政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救助理由。

、用好救助资源:《办法》强化保障机制 

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既要防止救助不力的“冷漠病”,又要杜绝盲目攀比和“养懒汉”现象,防止“错助、骗助”行为,确保使宝贵的社会救助资源真正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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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