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枣庄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枣政办发〔2025〕5号),为了便于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邀请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政策与标准研究所所长李玄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李玄: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枣庄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23年底发布的《枣庄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试行两年后的有效衔接和优化。这一文件的出台,巩固了枣庄市排污权交易在环境要素配置中的重要地位,是“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要求的持续响应。
《办法》旨在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谁排污谁付费、谁减排谁受益”的利益调节机制,倒逼企业从“要我减排”向“我要减排”转变。
《办法》结合枣庄实际需求,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试点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两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并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涵盖基本概念、交易原则、排污权的核定和储备、交易主体和定价、富余排污权管理以及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监管、有效期等方面内容。
《办法》明确要求枣庄市内排污单位均需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或排污权交易方式获得排污权。其中,新建排污单位需要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且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省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排污权政府出让基准价。排污权的来源主要为排污单位通过淘汰产能、污染治理等方式减少的污染物排放,而市政府通过回购、无偿收回等形式获得的排污权将纳入政府储备,用于新兴产业和重大项目。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政府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需纳入财政管理。
此次修订充分吸纳了两年来试点的工作经验总结,与原《办法》相比,主要有两点突破:一是删除了“本市纳入试点的污染物为两倍量替代后排放量大于1吨/年的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限制,能够更高效统筹全市污染物总量,解决各区(市)污染物指标来源不均衡问题。二是删除了“现有排污单位和新建排污单位”的定义,统一要求为“排污单位无偿获得的排污权,在缴纳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进行交易”,同时强调排污单位不能免除其它法定义务等,这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市场对污染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的促进作用。
《办法》从非单纯的“环保管控手段”转变为推动枣庄经济社会转型的“战略工具”,其影响已超越环境领域,延伸至产业升级、财政优化、生态改善等多个维度。同时,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得排污权出让收入,也能一定程度上补充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
自排污权交易开始以来,枣庄市共受理53家申购申请表,11个转让申请表。全市累计共交易89.116吨颗粒物,89吨挥发性有机物,累计保障全市30个项目获得总量指标,交易总金额达1968.25万元。排污交易价格总体上呈现不断走高的趋势,从低于治理成本到逐步高于治理成本,排污指标的内在价值越来越得到认可,环境有价的理念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办法》的出台,是枣庄市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行动,更是运用市场化机制破解污染治理难题、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举措。不仅有利于提升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还有利于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生产。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将“环境容量”转化为“发展空间”,本次《办法》的修订更进一步撬动了环境要素保证的有效市场。下一步,还需在交易范围、服务效能、政策协同等方面持续发力,为《办法》真正成为推动枣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核心引擎,为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可复制的“枣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