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于2018年12月21日,经枣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2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27条,内容涵盖古树名木普查、认定、养护、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条例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条例遵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以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历史文化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级保护,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突出以问题为导向来设计具体的法律制度,对盗伐、破坏古树名木特别是古石榴树等突出问题以及养护人责任不明晰、养护设施不规范等现有制度覆盖否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对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关于保护职责的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城市绿化部门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公安、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努力将保护职责细化、压实到具体部门、基层单位,保证法规能有人执法、有效实施。
(三)保护规划和分级认定。一是明确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要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二是明确规定古树名木应当实行分级保护并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以及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并对古树名木的认定程序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二、条例中具有枣庄特色的制度设计
(一)突出了古石榴树的保护。古石榴树是我市自然生态的地方特色和重要文化传承标志,因古石榴树具有较高的经济和文化艺术价值,古树资源私挖盗卖现象屡禁不止。因此,条例对古石榴树制定了比一般古树更为严格的保护制度,规定城市建成区内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 00年的树木以及峄城古石榴国家森林公园、薛城区沙沟镇古石榴群内地径超过20厘米的石榴树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二级古树进行保护,体现了对石榴树的重点保护。
(二)明确了养护人责任制。针对我市古树分布广泛、有些古树名木养护人不落实的问题,条例设计了养护人责任制,规定由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对生长在机关、团体、铁路、公路、私人庭院等地区的古树名木确定养护人。并对养护人的确定、养护人的职责、养护责任书的内容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统一了保护标志、规范了保护设施的设置。为便于统一管理和规范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明确规定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设置全市统一样式的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设置规范的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规定了法律责任。
(四)从严规定了法律责任。在条例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砍伐或者擅自移植二级保护的古树,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砍伐或者擅自移植三级保护的古树,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这些处罚规定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的上限作了规定,体现了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震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的新时代立法要求。
解读机关:枣庄市林业和绿化局
解 读 人:枣庄市林业和绿化局党组书记 局长 龙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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