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枣民字〔202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我市落实山东省“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任务分工表中明确提出“2021年,将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在现行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
二、决策依据
根据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贯彻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枣指办发﹝2021﹞35 号)要求,制定《通知》。
三、出台目的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旨在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也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
四、重要举措
一是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滕州市、市中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人员标准分别提高到2305元/年、3841元/年、7682元/年,分别提高了11.03%、11.01%、11.01%。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人员标准分别提高到2065元/年、3441元/年、6882元/年,分别提高了11.02%、11%、11%。
二是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分别提高到2000元/月、1600元/月、1100元/月,分别提高了13.64%、14.29%、12.2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执行。
三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和三、四级分别提高到155元/月、125元/月,分别提高了10.71%、10.6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二级分别提高到140元/月、120元/月,分别提高了12%、10.09%。
五、执行标准
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社会救助标准。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民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3314446;0632—3316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