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业农村局局长陈广良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2021年4月29日,枣庄市农业农村局、枣庄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枣农畜渔字〔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实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并给予补贴的目标任务是国家为防止病死猪、病害肉流入市场,提高猪肉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施的政策措施。因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以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认真做好数据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督促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到位,严防病害猪和病害产品流入餐桌。
二、决策依据及起草过程
为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18号)指示要求,枣庄市农业农村局、枣庄市财政局组织精干力量,进一步认真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枣庄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三、出台目的/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主要内容/重要举措
(一)补贴标准。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按标准给予补贴,标准为800元/头。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家禽处理标准执行。
(二)补助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发放给规范建立、填写屠宰企业台账记录和主动接受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定点屠宰企业。对于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自行处理病害猪和病害产品的屠宰企业,不予补助。
(三)资金保障。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由各区(市)统筹自身财力和上级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进行保障。
(四)屠宰环节病害猪数据统计。屠宰企业要填写《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实施主体在接收病死猪时,要填写《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交接单》。每月5日前,屠宰企业要认真填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五)补贴程序。1.屠宰企业申报。年度结束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整理本年度病害猪、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认真填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向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2.核实补贴数量。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台账,逐头逐批产品核实病害猪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3.公示与上报。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核实的辖区内屠宰企业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在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4.补贴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五、涉及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五区一市,适用对象为五区一市内合法的屠宰企业。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5759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