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4日,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枣庄市委组织部、枣庄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枣退役军人发〔2026〕1号),明确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人员待遇标准,以及我市落实资金发放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办法,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5年12月30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5〕45号),自2025年8月1日起调整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人员待遇标准。根据通知精神,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迅速会商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确定贯彻落实措施,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提高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人员待遇标准。
二、文件依据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5〕45号)文件要求,制定我市具体执行文件。
三、制定的意义
此举旨在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使其待遇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升,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此次调整是我市连续第21年提高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人员待遇标准,有效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升。
四、政策适用范围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烈士子女。
五、需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
自2025年8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下发后,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补发2025年8月至12月的差额部分,确保待遇精准落实。
六、名词解释
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伴有部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人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指: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七、新旧政策的差异
此次标准调整,各类优抚对象待遇较上年度标准均有所提高,其中,伤残人员分别按照残疾等级(一到十级)、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因病)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60元-3960元不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分别提高1260元、1044元和960元;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提高1426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每人每年提高30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每人每年提高324元;老年烈士子女每人每年提高264元;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
八、与上级政策的异同
市级政策是对省级政策的贯彻落实和补充。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这几类人员,省级政策规定:“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级政策规定:“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省财政对我市补助80%,其余部分,由市及区(市)、枣庄高新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负担50%”,省市财政按比例分担,减轻基层财政压力,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九、联系方式
解读人: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电话:0632-331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