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的通知》(枣发改价格〔2021〕36号)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第三条第一项“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深刻认识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研究吃透国家政策及有关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加快推进步伐,务必于国家明确的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配气价格监管规则,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配气价格的核定”,原枣庄市物价局于2018年6月28日出台了《枣庄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枣价格发〔2018〕95号),目前该文件已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起草本通知。
问:《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的通知》与原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枣价格发〔2018〕95号)有什么区别?
答:因机构改革,职能发生改变,原规则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处罚职能目前属于市场监管局,我们将其删除。其他内容未变。本规则分为“总则、配气价格的制定、配气价格的校核与调整、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附则”五个部分,共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