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文件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进场交易工作,促进进场交易规范运作;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等。特别是针对《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医用设备(大型医用设备除外)的集中采购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的要求,我委结合我市卫生健康行业实际,制定《枣庄市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进场交易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目标任务
本《规定》主要目标任务是市直属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非财政资金,达到公共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非大型医用设备采购业务,全部应进入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三、主要内容
1、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单台件或单批次购置资金预算达到2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20万元以上的,除极特殊情况外,需累计达到20万元及以上方可申请进场交易,也可联合其他1家或多家医疗卫生机构达到20万元及以上,组成联合体实行合并采购。
2、进场条件审批。医疗卫生机构进场登记前需向市卫生健康委提报《审批表》《采购信息公告》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场。相关进场规定及事项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流程、规程及相关制度办理。
3、采购信息发布。医用设备采购信息公告必须且不限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公共媒体发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有关事项答复。申请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合并采购联合体为采购主体,在交易中拥有主体地位,依法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主体和其指定的代理机构负责对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质疑、投诉等事项的答复处理。
四、涉及范围
本《规定》适用对象是市直属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财政资金,达到公共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非大型医用设备采购业务。
五、执行标准
本《规定》为试行,自2021年3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周永生
咨询电话:3355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