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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枣庄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细则(试行)》

2021/04/17 1.5w 阅读 62 点赞

2021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枣庄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细则》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在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和省《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鲁环发〔2020〕49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为五个章节,分别就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评审机制、评审程序、相关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细则》指出,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地块调查报告评审工作: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地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的其他情形地块。

《细则》指出,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用地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受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负责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一般工业用地、农用地等其他地块的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如地块跨行政区,原则上由面积占比大的区(市)组织评审。

《细则》指出,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组织评审方式,受理申请,建立和更新专家库,档案、信息管理,报告质量信息公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推荐本系统专家加入专家库;确定本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细则》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评审申请、受理、组织评审、评审意见、报告修改及结果告知等各环节具体工作要求和办理时限进行了规定。

《指南》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调查机构、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织评审机构、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机构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对出具的调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调查机构编造虚假人员访谈记录、历史文件资料和现场图片、检验检测数据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结论,并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立案处罚,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对评审过程合规性负责,应当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对评审过程中违反回避、泄密等有关规定,做出有违职业操守的评审专家,予以全市通报,取消其枣庄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资格,并移出专家库。

解读单位: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秦  萌

政务咨询电话:868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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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文字解读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