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近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枣住建房字〔2021〕22号,以下简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印发,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政策背景、出台目的、决策依据、重要举措等情况介绍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出台目的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行为,提高房屋征收评估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结多年来我市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经验和做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了《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技术鉴定管理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行为,促进征收评估行为和谐有序。
二、决策依据
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订。
三、重要举措
《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从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依据、申请鉴定需提交的资料、鉴定程序及有效期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重点如下:
(一)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依据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接受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的申请,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组织有关专家,遵循估价原则,对有争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进行技术分析、论证,并提出专业性的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范围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申请鉴定需提交的资料
1.鉴定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估价报告和复核估价结果原件;
4.请人认为估价报告不符合有关规范或者估价人员有不当执业行为的书面证据材料;
5.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鉴定程序
1.通知鉴定申请人及其相关评估机构和人员;
2.调阅有关资料,进行现场查勘;
3.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
4.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
5.形成鉴定意见,出具鉴定结论报告。鉴定组的鉴定意见由参加鉴定的专家分别作出,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提请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的鉴定意见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表决,以多数意见确定;
6.签发鉴定结论。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鉴定组鉴定意见签发鉴定结论。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由鉴定组提请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决定,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鉴定结论。
(五)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2016年6月6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枣庄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枣住建房字〔2016〕29号)同时废止。
本文件解读机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包胜文
政策咨询电话:0632-8665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