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健全食堂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行为,特结合枣庄市市情制定了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鲁教财发〔2021〕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办法。
三、出台目的
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是规范食堂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不断提高食堂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枣庄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既是贯彻上级政策要求,也是保障学生利益,提升枣庄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四、重要举措
本办法对全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范,对长期困扰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几个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管理体制
《办法》规定: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开展会计核算。学校应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监督食堂运营及财务管理情况。学校食堂应坚持财务公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二)规范了对学校自营食堂收入、成本等方面的管理
《办法》规定:学校食堂要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单独开设食堂账户,积极推行网上缴费;加强对食堂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明确食堂收入的主要范围和具体记账科目;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非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
(三)规范了对学校自营食堂结余、采购等方面的管理
《办法》规定:学校食堂应按月开展收支核算,月末进行结转;要确保历年食堂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食堂结余应专项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伙食质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费补助和食堂设施、设备更新及维修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查验制度;学校食堂库存物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要建立工作台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
(四)规范了对非自营食堂的管理
《办法》规定:具备自营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因特殊原因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自营食堂要严格准入制度,学校须与经营方依法签订经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营服务合同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非自营食堂要强化日常监管,坚持微利经营,要依据食堂成本核算和饭菜价格,合理确定学校食堂经营方利润率或利润额度。非自营食堂要建立退出机制,学校与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的食堂,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因经营方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满意度测评低等情形的,学校有权解除经营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其以后参与经营的资格。
《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解读机关:枣庄市教育局;解读人:柳媛;政策咨询电话:8688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