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及枣庄市统计局2020年统计年报公布的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对我市2021年度住房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予以调整。
二、目标任务
调整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三、主要内容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8857元/月。最低不低于省政府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市中区、滕州市为1730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0元/月。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4525.68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2262.84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滕州市173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86.5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77.5元/月)。

四、涉及范围
适用对象:枣庄市缴存单位以及缴存职工
五、执行标准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试行期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它情况说明
本文件解读机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孙瑞华
政策咨询电话:315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