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转发《关于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推动国家组织第六批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以下简称“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
一、落地执行时间
2022年5月26日起,全省参加国家组织胰岛素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执行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胰岛素产品。
(一)规范挂网工作。2022年5月20日前,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中选价格挂网,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产品备货。中选企业预填充、特充、畅充型胰岛素产品,在同企业同品种笔芯型胰岛素产品中选价格基础上每支可增加3元。非中选产品联动全国省级采购平台最低挂网价。
(二)配送关系建立。2022年5月18日前,中选企业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选定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工作。
(三)购销协议签订。2022年5月20日前,相关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完成购销协议签订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市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已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为代表,统一与中选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协议。采购周期为2年,购销协议每年一签。
二、主要配套措施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协议采购量采购,鼓励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优先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二)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四)落实激励约束政策。各市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规定,引导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
(五)强化履约情况监测。胰岛素产品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要落实药品供应主体责任,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和注射用具,保障临床使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
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胰岛素生产、采购、配送和使用也与既往药品集采有不同特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