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7〕8号)、《关于印发<枣庄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枣住建字〔2021〕25号)、《枣庄市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枣政办发〔2022〕3号),缴存职工购买装配式住宅实行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住房贷款需求,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缴存职工购买装配式住宅实行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装配式住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基础上上浮20%:即借款人及配偶均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借款人单方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6万元。
(二)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职工,购买装配式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上浮优惠不叠加执行,可就高选择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三)装配式住宅转为二手房交易时,仍按普通商品住房受理,贷款额度不再上浮。
(四)职工购买装配式住宅的其他贷款政策与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致。
(五)装配式住宅的认定标准按照住建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执行新规定。
四、涉及范围
适用对象:购买装配式住宅的缴存职工
五、执行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5月20日起执行。施行期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它情况说明
本文件解读机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孙瑞华
政策咨询电话:315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