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应急管理局解读《枣庄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高度重视,2016年12月印发的《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提出:“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强化保险等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完善应对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贯彻落实上述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18号)提出:“建立完善灾害保险制度。强化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完善应对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在2018年“温比亚”台风灾害后,省政府在《关于支持“温比亚”台风灾区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鲁政字〔2018〕198号)中强调:“积极创新惠民保险品种,各保险机构要主动对接灾区需求,创新保险产品,继续完善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建立保费分担机制,保障范围覆盖自然灾害公众责任和家庭房屋损失。”2019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重点阐述了在全省开展灾害民生保险的目的和意义,对工作开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具体措施进行了明确。2019年7月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19〕58号),在全省部署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2022年5月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22〕8号),健全完善了我省灾害救助体系。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2019-2022年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学习借鉴其他地市成功经验,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等12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定了《枣庄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枣应急发〔2022〕36号)。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
枣庄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二)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局地型强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地质塌陷)、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龙卷风、森林草原火灾等13种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天然气、液化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5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见义勇为人员和志愿者的伤亡。
5.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6.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三)保障额度
1.以市统算,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
2.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
3.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5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抢险救灾、应急救援、见义勇为人员和志愿者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
6.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
7.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全市每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保险年度累计赔付限额2000万元。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四)保费标准和缴纳
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费是以上上年度截止到12月31日的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保费全部由省、市、区(市)三级财政承担,群众个人不用缴费。在省级按基本保费补助70%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区(市)实行分档补助,其余保费由区(市)财政配套补齐。
三、承保机构和报案处理
(一)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承保公司共有5家,分别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其中主承保公司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二)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期限原则上为每轮12个月。我市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实施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期限从2022年7月1日开始计算。
(三)枣庄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报案和业务咨询电话,在正常工作日为0632-5272787,24小时服务电话为95585。同时,也可以使用微信,添加关注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能够为广大群众提供咨询、报案、赔付查询等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相关服务。
(四)保险公司接到群众关于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相关事宜的报案后,首承保险公司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工作人员,会在第一时间联系报案人,双方商定时间进行现场查勘,根据保障对象受损原因和受损程度,双方共同确定损失情况,依据相关条款规定,收集理赔材料,确定救助金额,在与当事人达成救助协议后,经保险公司审核批准,首承保险公司会将救助款项直接转至当事人的个人账户。救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会在1个工作日完成救助款的划转;救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会在2个工作日完成救助款的划转。同时,保险公司会将案件处理情况上报至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运营中心进行结案的备案。
四、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受害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故意自伤或自杀,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2)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3)疾病;
(4)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二)期间除外
受害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2)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四)其他情形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3)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4)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5)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