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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03/24 1.6w 阅读 400 点赞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扎实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6号)要求,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枣医保发〔2023〕14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6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申请纳入门诊统筹定点的药店应满足《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相关要求。明确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制定纳入经办流程,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自愿原则纳入门诊统筹定点。

二是明确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发生的符合规定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年度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一级医疗机构政策执行,年度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定点医疗机构合并计算。

三是稳步推进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认定管理。公开经办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实现符合一批纳入一批。围绕基金监管、医保支付、待遇报销等修订医保服务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优化各项医保管理措施,加强对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考核,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