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24 号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4月1日后相关医疗费用保障工作,根据省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市局及时贯彻落实,印发了《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24 号文件的通知》(枣医保发〔2023〕21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省医保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23〕24号
二、主要内容
调整临时支付药品政策。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8 号)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A类)类别的,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 20%。原先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