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枣庄市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情节,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规定的标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证据中,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为提高我市耕地破坏程度的法律效力,进一步规范耕地破坏程度认定工作,制定《枣庄市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暂行办法》。
二、决策依据
《枣庄市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暂行办法》在结合我市实际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枣庄市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了工作小组,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T0074—2020)《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广泛收集各地出台的认定办法和有关案例,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本《枣庄市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区(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国土住建局、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意见,完善后形成《枣庄市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2日-9月11日在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并同步征求了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的意见。各单位反馈意见后,经汇总梳理,形成了《枣庄市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暂行办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枣庄市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暂行办法》共16条,对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适用范围、对案件涉及耕地破坏程度进行认定的条件等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耕地破坏程度认定工作,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与落实;
(二)规定需要对涉案地块进行耕地破坏程度认定的,由申请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鉴定,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土地领域相关资质;
(三)规定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需要申请耕地破坏程度认定,可以直接由区(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判定为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情形;
(四)明确了申请、受理、会审、认定的程序和提供材料。
五、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3285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