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则》起草背景
目前,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执行的政策是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20年原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从当前设施农业用地发展情况来看,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设施农业用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要求,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面,也存在备案不规范、不及时、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况,在信息系统上图入库时,存在入库范围不清、缺项漏项、填报有误等问题。
近年来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也发生了变化。比如:2021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并首次提出了对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进出平衡的要求。近期省厅又下发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在项目选址立项、规范上图入库、加强日常监管等方面新的工作要求。
针对以上情况,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枣庄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规范。
二、决策依据
《枣庄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在结合我市实际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通知》《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等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规范。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枣庄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的起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借鉴了有关省市相关经验做法,根据枣庄市实际起草了《枣庄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初稿,随后征求了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国土住建局、市局各科室、事业单位意见,完善后形成《枣庄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审议稿)。9月2日-10月2日在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群众意见;9月2日同步征求了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枣庄金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牧遥(山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意见。各单位反馈意见后,经汇总梳理,形成了《枣庄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与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至各区(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贯彻落实。
四、《细则》主要内容
《枣庄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共21条,主要内容有:一是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设施农业项目在备案前,要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立项选址审查,涉及占用耕地的同时进行补充耕地情况审查,通过审查的,方可进行备案,未通过的不得备案。二是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和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等新增设施农业用地。三是对于确需占用一般耕地,造成耕地地类变化的,明确应按照“以补定占、先补后占”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后,再办理相关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四是进一步明确上图入库的时间要求和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五是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期限、项目变更、到期复垦和核销备案的有关要求。六是明确了加强日常监管的有关要求,对未经备案违法违规建设、违法违规备案、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假借农业设施项目名义实施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等行为,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发生;七是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审查表、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土地复垦表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等格式内容。
五、政策解读机关及政策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3285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