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枣庄市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邀请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贺焱律师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而随着养犬数量的增加,犬只管理问题逐渐增多,如犬吠扰民、遛狗不拴绳、粪便不及时清理等,甚至外地市频繁出现犬只伤人的案件,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0年11月我省宣布废止《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后,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状态,部门职责任务不清,犬只管理工作缺乏统筹,犬只数量无法统计。从全省立法情况上看,目前全省16地市中,开展养犬立法的地市有13个,枣庄市是没有开展养犬立法工作三个地市之一,养犬立法工作明显落后省内其他地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民也多次就犬只管理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要求尽快制定并出台犬只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鉴于此,我市养犬管理的立法工作亟需提上日程。
二、《办法》制定的可行性、合理性
《办法》从养犬管理、服务、行为规范、相应法则等方面分别对养犬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引领作用,让饲养犬只种类、办理养犬登记、犬只免疫、携犬出户、犬只诊疗和经营等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有法可依、有法须依,对提高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减少因犬只引发的民事纠纷和刑事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总体上看,《办法》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及合理性,预期实施的效果是值得肯定的。
三、《办法》出台后的积极作用
(一)规范养犬行为,提升公民素质。《办法》规定了养犬人需要遵守的一系列具体的行为规范,如:养犬人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件、住(居)所相关材料、犬只免疫证明等材料,前往公安机关确定的场所为犬只办理正式的登记手续,获取专属的养犬登记证和标识牌;当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牵引带,确保犬只始终处于养犬人的有效控制范围之内,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商场、公园、学校等,养犬人更要时刻拉紧牵引带,防止犬只对他人造成惊吓或伤害。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引导养犬人形成文明养犬的习惯,提升公民的整体素质。同时,通过对养犬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教育,可以增强公众对养犬责任的认识,减少因不文明养犬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
(二)保障公民健康和安全。《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犬只伤人、传播疾病等风险。例如,通过规定养犬人需要为犬只接种疫苗,成功保护犬只健康,也降低了周边居民感染狂犬病的风险,从而有效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传播。此外,通过对养犬场所和活动的监管,可以降低犬只对公民健康和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例如,要求养犬人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保持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防止因粪便污染而滋生细菌,危害居民健康。《办法》也特别规定了烈性犬允许饲养的管理区域和外出要求,有效避免烈性犬因意外失控而对居民造成伤害。
(三)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在解决养犬引发的各类矛盾问题上,社区多方协同能发挥关键作用,《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也离不开政府、社会组织、居民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协作。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推动社会治理的创新和发展,形成多元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例如,以社区党建引领为核心,居委会积极组织协调,联合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行动。在社区党组织的带领下,多方共同商讨、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明确规定养犬区域、遛狗时间等细则。业委会可以组织文明宣教活动,举办养犬知识讲座,提高居民文明养犬意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加强社区管理,在小区内设置宠物便箱,定期清理宠物粪便。如出现因养犬引发的邻里矛盾,居委会可以迅速介入,联合业委会进行调解沟通,有效化解因养犬引发的邻里矛盾和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四)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办法》的实施对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成效显著。目前,街道上有时能见到犬只粪便无人清理、遛狗不牵绳导致犬只惊吓路人的情况,这些不文明养犬行为影响了城市形象。《办法》实施后,在规范养犬行为上,要求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束犬链、挂犬牌,犬只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规定养犬人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引导养犬人文明养犬。这不仅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还能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增强市民的归属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