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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020/06/07 3.3k 阅读 474 点赞

主持人:生态文明建设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森林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请您谈谈《森林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意义。

龙厚宏局长: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森林法》是规范我国林业发展的基本法律,是我国自然资源领域第一部法律。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森林法》(试行),1984年《森林法》出台,1985年施行,经1998年修正和2009年打捆修改,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保障和促进林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新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健全,林业发展林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定位发生了深层次、根本性变化。林业在推进乡村振兴、区域发展,助力脱贫攻坚、推动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迫切需要修改《森林法》。2018年,《森林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森林法》修订草案。201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森林法》修订草案。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森林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建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修订《森林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立法成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林业建设,强调林业建设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发展林业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要内容。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要着力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高森林质量、着力开展森林城市建设、着力建设国家公园。修订后的《森林法》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在整部法律中,成为全行业全社会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

二是修订《森林法》,是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的制度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如同“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缺一不可。近年来,国有林场改革和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全面展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化。涉及森林资源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改革,正在稳步推进。本次《森林法》修订将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强化了立法对林业改革发展的引领和保障。同时,林业必须改变传统管理方式,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创新监管方式,调动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为全面深化林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三是修订《森林法》,是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经过不懈努力,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总体上仍然缺林少绿、森林质量不高,森林生态系统的多种效益没有充分发挥。本次修订,就是要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科学设立规划体系,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按照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划分公益林和商品林,并采取不同保护管理措施;制度引导科学经营,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和作用;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保障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稳步提高。

主持人:《森林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龙厚宏局长:本次《森林法》修订以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出发点,以问题为导向,主要秉持四项原则:一是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二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遵循森林保护培育利用规律,统筹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三是科学经营、分类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四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立足国情,严明基本管护经营制度的同时,为制定具体措施和下一步改革留出空间。

主持人:《森林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哪些方面?

龙厚宏局长:新修订的《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从1998年《森林法》7章扩展至9章,对原《森林法》的26个条文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森林法》与原法相比,增加了8条,修改了17条,取消了1条,条文数从49条增加到84条,字数增加了55.7%。在修改总体思路上,把握国有林和集体林、公益林和商品林两条主线,建立和完善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1.森林权属制度;2.分类经营管理制度;3.森林资源保护制度;4.造林绿化制度;5.林木采伐制度;6.监督保障制度。

一是加强森林权属保护。明确森林权属关系,加强产权保护,是调动林业经营主体和投资者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积极性的根本措施。按照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的立法思路,根据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国有林区、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本次修订新增“森林权属”一章,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确定了国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行使主体,规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的方式和条件,强调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等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平等保护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明确各类主体参与林业经营的权利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

二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种需求,突出公益林和商品林各自主导功能,促进森林生态、经济、社会等多种功能的发挥,林业从90年代开始试点分类经营,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本次《森林法》修订,按照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立法思路,将这一成功做法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修订后的《森林法》将“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首次作为基本法律制度写入“总则”一章。同时,还在“森林保护”“经营管理”等章节,对公益林划定的标准、范围、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对公益林、商品林具体经营制度做了规定,体现了公益林严格保护和商品林依法自主经营的立法原则。

三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实行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加强保护;将党中央关于天然林全面保护的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明确了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的职责。为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形成了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

四是造林绿化制度。按照着力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高森林质量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强调了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对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在大规模推进国土绿化的同时,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造林绿化离不开各行各业、公民的广泛参与,修订后的《森林法》将“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写入法中,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进一步丰富了履行植树义务的方式。同时,根据森林城市建设多年来取得的成绩,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统筹城乡造林绿化,推动森林城市建设。

五是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按照既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又要充分保障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思路,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修订后的《森林法》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基础上,规定重点国有林区以外的森林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回应实践需求,完善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条件和申请材料,规范了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和采挖移植林木管理。强化了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地位,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运输许可等制度。

六是强化目标责任和监督检查。按照加强宏观调控,加大扶持和监督保障力度,落实目标责任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明确了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林长制。为加大扶持力度,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明确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指导地区间横向生态效益补偿等内容。新增森林保险制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林业信贷业务。为加大监督力度,修订后的《森林法》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权,以及为履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约谈等,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同时,修订后的《森林法》强调规划统领。加强顶层设计,以规划引领林业发展。将原《森林法》关于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具化,发展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结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覆盖率、森林质量、森林蓄积量和林地保有量等目标。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等专项规划。

新修订的《森林法》还根据林业行政执法、复议和诉讼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对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种类、处罚幅度、代为履行等做了修改完善。明确执法裁量标准,增加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加强执法的可操作性,提高法律威慑力。

主持人:新修订《森林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一是从生产性森林向生态性森林转变。当前,我国林业发展已经由生产木材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转变,由主要提供物质产品向主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满足经济社会生态文化等多元需求转变。本次《森林法》的修改指导思想非常明确,就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促进森林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态等多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是新《森林法》专门增加植树节的规定。在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植树节的决议,将每年的3月12日确定为植树节,以动员全国各族人民植树造林,加速绿化祖国进程。40多年来,我国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分别增长1倍左右,对全球植被增量的贡献比例居世界首位。将“植树节”的规定写入法律,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爱林护林意识,推动形成各行各业、全国上下共同参与植树造林,建设美丽家园的良好氛围。

三是从计划性管理向市场化管理转变。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好各类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是此次修订《森林法》的重要亮点。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商品林则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让两类林各自发挥其主导功能,有利于在整体上实现和发挥好森林的多种功能。林业经营者既具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也有从森林资源的经营中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

四是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对商品林,则明确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五是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调整了林木采伐许可范围。在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基础上修订《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完善了林木采伐制度,既坚持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管理,又充分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新《森林法》,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商品林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主持人:咱们林业部门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的主要举措有哪些?

龙厚宏局长:一是深入开展学习。《森林法》是林业发展的根本大法。林业和绿化系统干部职工学习贯彻《森林法》务必要结合工作实际,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学习新修订的《森林法》,明晰新修订《森林法》在结构、思路、制度上的重大调整,深入领会新修订《森林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精神,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修订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做到带头学、带头讲、带头用。

二是做好宣传普及工作。要突出宣传新《森林法》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重点宣传《森林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种新闻媒体,结合林业节日活动等时间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社会,使林业经营者尽快熟悉法律,学会正确运用法律,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参与保护森林、造林绿化的意识。

三是要强化责任落实,改进监管方式,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各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地方政府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增强监督实效。特别是在当前开展雨季造林、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森林资源管理、全面落实林长制、食用林产品质量监测等工作中,运用好新《森林法》,向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好、讲解好新《森林法》的最新规定要求,引起对林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四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要认真履行《森林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完善加强森林培育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深化审批简政放权、落实全过程监管机制,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责。要按照新修订《森林法》有关林业行政执法的新要求和森林公安职能“不增不减”的精神,结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机关的规定,推动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和发挥森林公安作用相结合,提升执法能力和素质,做到有案必查必追,有违必处必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确保《森林法》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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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