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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信访局局长解读《枣庄市信访局枣庄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访调对接工作的意见》

2020/07/07 1.8w 阅读 349 点赞

一、政策背景

 此次出台的意见,是对2016年印发的《枣庄市信访局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加强访调对接工作的意见》的修改完善。2016年,枣庄市信访局建立“访调对接”工作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精神,适应“访调对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结合近年来“访调对接”工作实践形成了这个意见,健全信访与人民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和多元化解机制,发挥专业调解组织作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为全市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山东省《信访条例》、《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发挥信访与人民调解在预防、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创新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工作原则。《意见》明确,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在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解,秉持“第三方”中立地位,确保调解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协同配合原则。有效整合信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调处资源,规范矛盾纠纷的流转和调处,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坚持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便捷、高效、务实的要求,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与人民调解对接配套机制,推进矛盾纠纷有效分流、妥善化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舆论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优化运行方式。《意见》规定,“访调对接”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对接机制。市级成立“访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在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设立调解室,可在全市范围内组织调度调解资源,对符合调解范围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开展调解。各区()可在信访部门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由区(市)一站式调解中心组织调解。镇街信访办(室)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直接对接,就地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信访量大、工作任务重、有条件的镇街也可在信访办(室)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所在乡镇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

(三)界定调解范围。《意见》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通过“访调对接”机制,可以受理调解信访部门商请移送的下述矛盾纠纷:1、属于《人民调解法》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如:道路交通纠纷、医患纠纷等;2、经信访部门和调解组织协商拟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信访事项;3、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协商会办的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4、其他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范围的矛盾纠纷主要包括:1、依法应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或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2、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已裁决终结的案件;3、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纠纷;4、其他不宜由人民调解调处的信访事项。

(四)细化工作流程。《意见》对“访调对接”工作流程予以进一步细化,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流程:(1)引导分流。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应当向信访人阐明人民调解的优势,积极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信访人同意的,由工作人员登记台账后移送。(2)对接移送。作出移送的信访事项需填写“访调对接”移送单,经信访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于3日内连同信访人相关文书及材料复印件一并移送人民调解组织,同时告知信访人到相关组织接受调解。(3)立案受理。人民调解组织对移送的信访事项经审查确定受理的,应在收到移送事项3日内立案,并告知当事人;确定不予受理的,应在收到移送事项3日内告知当事人,并退回相关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情况应书面回复信访部门,认为应当由有关政府部门处理的,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反馈意见。(4)依法调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工作。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访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单位派员参加,集体会商处理意见。调解工作一般在15日内完成,案情疑难复杂的,经当事人同意可最多延期7日完成。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必要时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调解成功后因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的,将不再受理。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终止调解并出具终止调解告知书,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5)结果反馈。调解结束后,人民调解组织应及时将调处结果反馈至信访部门,对需要通过信访渠道继续处理的一并移送相关材料,由信访部门按照信访程序办理。同时,人民调解组织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资料台帐,做到组卷正确、门类清晰、装订整齐,归档及时。(6)跟踪回访。人民调解组织要会同信访部门,适时对调解结案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听取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教育疏导跟进工作。

(五)建立保障机制。《意见》指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动把“访调对接”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总体部署。要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访调对接”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要积极引入律师、心理咨询等社会专业力量,更好地适应人民调解化解信访纠纷的需要。要强化经费保障。各区(市)、镇街要认真落实省、市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有关工作要求,对“访调对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区(市)已有调解值班经费列支渠道的,按原渠道列支;没有经费列支渠道的,按照市委政法委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统筹考虑平台建设、机制建设、人员配备、教育培训、案件奖补等工作经费,及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保障到位,工作正常运转,切实发挥作用。要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对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推动信访当事人依法调解、息访止争。各级信访部门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商请调解机制,推动“访调对接”工作深化发展。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访调对接”工作,努力构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网络体系。要密切协同配合。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定期对接会商机制,总结工作情况,加强形势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完善改进措施。信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对接工作,热情服务信访当事人,搞好工作衔接配合,及时通报重要敏感信息,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同做、结果同悉,努力提升“访调对接”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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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