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8号),为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实施提供保障。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我省地方法规规章进行了颁布和修改;相关部门也下发通知,要求梳理和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按照《关于梳理和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枣司法[2002]28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政策依据
《基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8号)以及国家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行为,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重要措施
《基准》共59项,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和处罚裁量标准。
一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了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了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三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确了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四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了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