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1日,枣庄市人民政府以枣政字〔2022〕33号印发了《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上位法的出台和修订,以及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要求,我市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多次清理和评估。经清理发现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个别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要求,或者与上位法存在不协调不配套的情况。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适应改革发展要求,建立健全“立改废释并举”的良性机制,有必要及时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为我市“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提供持续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起草过程
近年来,按照国家、省关于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工作要求,以及市政府安排部署,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多次清理。2022年,市司法局下发《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并根据市直相关部门清理工作情况,初步拟定了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了《决定(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意见、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就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协调,形成《决定(送审稿)》。
三、参考依据
《决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涉及五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枣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18〕21号)
修改原因及主要修改内容:一是机构改革后主管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变更为市城乡水务局,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更改部门职责;二是《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制定出台,原《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废止;三是部分条款表述已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部分修改。
(二)关于《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18〕27号)
修改原因及主要修改内容:一是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与新制定上位法保持一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修改部分内容。二是改革后部门职责变更,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由市市场监管局变更为市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管局共同承担。为方便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修改部门工作职责。
(三)关于《枣庄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枣政办字〔2020〕55号)
修改原因及主要修改内容:山东省《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修改,选拔人数大幅度增加,我市《办法》规定的人数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每次选拔人数由20名增加至50名。
(四)关于《枣庄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21〕11号)
修改原因及主要修改内容:通过《办法》实施情况,个别条款表述与新出台的上级政策表述不完全一致,不便于实际操作,规范修改文字表述。
(五)《枣庄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枣政办字〔2021〕62号)
修改原因及主要修改内容:经清理发现《办法》个别条款表述不规范,与国家、省新制定出台的法规或政策文件表述不完全一致。为便于工作推进,避免引起歧义,规范修改个别条款表述,维护法制统一。
五、政策解读机关及政策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司法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3223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