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法院、各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打通破产企业注销瓶颈,发挥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各自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高法〔2021〕25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确保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1.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可在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查询相关市场主体内档,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2.对于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事项,企业登记机关应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3.对于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事项,能当场办理的,企业登记机关原则上应当场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4.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实现企业破产状态及时公示。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及重整或和解程序终止前,非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二、推进破产企业简易注销
5.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管理人可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简易注销,企业登记机关不再额外设置注销条件。
6.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或公章无法缴回、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的,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公章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公告。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续事项需要加盖企业公章的,可由管理人印章代章。
三、规范企业变更股东登记
7.破产企业重整成功,导致股权权属发生变化,管理人可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予以受理审查,但应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明以及重整计划、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同时写明股东及持股变更情况。企业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如出现司法冻结效力消失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8.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或重整人持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信用企业信用修复,企业登记机关应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
五、其他事项
9、全市法院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