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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枣庄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枣庄市教育系统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2021/11/08 1.9k 阅读 485 点赞

解读《枣庄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枣庄市教育系统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1-11-08



一、政策背景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

九大精神,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深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创新要素供给和服务水平,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和我市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整改工作的有关要求,市司法局组织市直各部 门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立改废情况和实施的政务服 务事项变更情况,对2020年各部门公布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教育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的通知》(鲁教法函〔2020〕1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规范教育系统政务服务证明事项,方便群众办事

四、重要举措

通知在《山东省教育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基础上我市教育系统政务服务证明事项清单进行梳理,形成了13项证明事项清单,对各个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进行明确。

1.身份证:教师资格认定、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发、学生申诉处理4项事项需提供。

2.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认定需开具,同时明确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学历在线核验通过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3.国(境)外学历认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师资格认定需开具,同时明确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核验通过的学历或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认定需提供。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认定需提供。同时要求普通话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普通话证书在线核验通过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6.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认定需提供。电子信息比对,无须查验原件。

7.学生证:教师资格认定需提供。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应届毕业生申请人须提交此项材料,学生证应注册信息完整,若信息不完整应出具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

8.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需提供。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须提交此项材料。

9.教师资格证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需提供。

10.准考证: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需提供。该事项已下放区(市)实施。

11.毕业证书、成绩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证书(大学外语四级证书、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及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需提供。

《枣庄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枣庄市教育系统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自2021年118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枣庄市教育局;解读人:王丽元;政策咨询电话:3321385。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