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承接国务院授权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同时将省政府用地审批权授权和委托市政府实施。审批权授权、委托后,我市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即市中区、薛城区<含高新区>、峄城区中心城区)用地由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审批,以上范围外及山亭区、台儿庄区、滕州市范围内农用地转用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审批,符合土地征收条件的同步委托市政府审批。
二、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4号)有关文件要求,高效规范实施省政府授权、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在考察学习其他地市先进经验和广泛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三、出台过程
《实施方案》起草过程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真研究政策,积极赴省自然资源厅汇报,赴济南、临沂等地市现场考察学习,召集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商,形成了《实施方案》(初稿)。通过函件方式征求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绿化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市直部门会签同意后,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初审、部门会签等重大行政决策前期程序,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四、重要举措
《实施方案》主要从五个方面制定了市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具体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坚定不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决策部署等指导思想以及依法依规,严守保护红线、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公开透明,推进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
二是“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范围”。严格按照上位文件要求,对省政府授权和委托我市用地审批权的范围、类型和审批方式进行了明确,同时对“涉及批而未供调整利用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继续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等例外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是“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明确了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卷及初审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数据备案及批后实施的四步审批流程及相关工作要求。
四是“职责分工”。明确了各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履行相关职责,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和绿化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立足各自职能对各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上报的用地申请及报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结论性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和人社局要做好对各区(市)、高新区相关费用缴纳、社会保障安置的指导工作。
五是“保障措施”。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信息化支撑、落实经费保障、强化监督检查等相关保障措施,确保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用得好、可持续”。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付可
政策咨询电话:0632-3285168